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郏县污水处理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3272号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602487972。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郏县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5MB1358012E。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139Q。
法定代表人:胡晓恒。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污水处理厂、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7,200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郏县污水处理厂签订了一份郏县县城乔庄污水处理工程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价值748.8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和相关材料,并由原告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合同签订10天内被告预付100万元,第一批设备进场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签字后15天内拨付合同总价的35%,设备安装进入调试阶段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完工结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1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设备,并指导安装调试完毕,被告的污水厂在2014年底已正常运行,但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结止目前,被告仅支付528.08万元,对剩余的220.72万元货款,被告则长期拖欠,原告向被告发函催要所欠货款时,被告郏县城乡和城市建设局则以种种理由拒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郏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是买卖合同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郏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郏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协议,应视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在本案中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该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前勇
书 记 员  胡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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