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张巡路北文化绿城2期A幢西数1-4间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412322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允鑫,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身份证号码:41302719********。
上诉人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杨允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商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协议在郑州签订,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商城县。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商城县人民法院不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无效,本案不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商丘市睢阳区,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原告杨允鑫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其公司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也在郑州,《协议书》也是在郑州市内的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签订,商城县不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书》的约定管辖无效,本案不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协议书》约定的商城人民法院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人民法院和商城人民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约定不明,不能据此认定约定了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权。综上,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若出现争议在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依约定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宋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