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义达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义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达铝业有限公司、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冀058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义达铝业有限公司、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增的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冀058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