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付书林,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生,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封秋法,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现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社领,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邯郸市永年县。
被执行人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书林与被执行人封秋法、*社领、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封秋法、*社领、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封秋法、*社领、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18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