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82民初1846号
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体育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6814840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南环路西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7007167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纬三路与东环北延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6320213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京珠高速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5404954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丰瑞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义达铝业有限公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20元,由原告沙河市德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进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