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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2民初3636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民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唐山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继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