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9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霄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草市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苏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58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熠
审判员  田勤耕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蓉
书记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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