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7执438号
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1564.72元(其中工程款300000元、利息50564.72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5200元)予以划拨,且该案款356364.72元兑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5200元。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4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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