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霄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女,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82440.9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6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