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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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930号
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霄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女,200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724.6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2年12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82440.9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