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典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340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44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陕西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702361XXX。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XX,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路XX中心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938405XXX。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该公司员工。 西安XX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4181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被保全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供现金9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西安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陕(2023)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59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41814.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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