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2797 

申请执行人:杨春学,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春学与被执行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0475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利平 

    

审判员  晏航舰 

 

二〇一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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