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55。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13XXX。
法定代表人:董XX。
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24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24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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