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莱州执字第13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德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教运,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鲍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