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发有限公司

莱州市程某某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建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莱州市程**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程**前坊北村。
法定代表人:孙学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德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纯,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林,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莱州市程**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作出的(2021)鲁06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程**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坊北村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前坊北村委于2021年9月26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异议人没有向莱州法院提交证据;申请执行人向莱州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庭笔录、调查笔录三份、执行笔录、判决书两份、沿街楼租赁合同;经莱州法院通知,评估机构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评估机构本案证书、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经质证,异议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莱州法院经审查查明,莱州法院在审理建发公司与前坊北村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前坊北村委给付原告建发公司所欠工程造价款9135707元;二、被告前坊北村委给付原告建发公司利息(略);三、原告建发公司给付被告前坊北村委销售款收入利息损失1161897.6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6民终4630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一、维持莱州法院(2019)鲁068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莱州法院(2019)鲁068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建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前坊北村委的反诉请求。
2021年1月5日,建发公司向莱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683执182号,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莱州法院作出(2021)鲁0683执182-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前坊北村委所有的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6)第0918号】项下的莱房权证程**字第2××2号坐落于城区(北沿街)1-10号沿街房十处;二、查封被执行人前坊北村委所有的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6)第0919号】项下的莱房权证程**字第2××1号坐落于城区(南沿街)1-14号沿街房十四处。被查封的沿街房均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及当事人在执行笔录中的自认,上述房产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该房产已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且被执行人已将部分沿街房对外租赁。
2021年6月2日,莱州法院向双方送达了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同年6月7日,经莱州法院组织,双方通过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出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同日,由莱州法院工作人员会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就涉案沿街楼进行了勘测、评估,异议人前坊北村委经传唤未到场。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在法院询价系统房产库中,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及咨询。2021年8月3日,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地产评估结果为:位于莱州市楼、北沿街楼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共6966.36㎡,土地使用权面积共2368.91㎡,在2021年6月24日的市场总价值为5333.35万元。莱州法院于同年8月12日、13日分别向建发公司、前坊北村委送达了评估报告。同年8月12日,莱州法院作出(2021)鲁0683执182号拍卖通知书。
莱州法院认为,首先,建发公司与异议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沿街房所有权归异议人,只是暂时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莱州法院(2019)鲁068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亦是对包括涉案沿街房在内的已建房产归异议人所有、异议人给付建发公司工程款的裁决,且异议人已对沿街房占有并对部分沿街房对外租赁。因此,案涉沿街房虽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但其所有权归属异议人的事实清楚,莱州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属于异议人所有的上述沿街房,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应将涉案沿街房变更登记到异议人名下才能进行拍卖,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可能造成拍卖后过户费用的浪费,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评价评估报告的效力,只有出现评估的资产信息、范围错误或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申请执行人与评估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等法定情形,评估报告才无效或应予补正。本案中,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系双方按程序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异议人主张该评估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莱州市程**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
复议申请人前坊北村委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6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案涉东苑××沿街房产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法院评估拍卖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拍卖上述房产损害了异议人的合同权利,即物权请求权。因此,请求依法撤销莱州法院(2021)鲁06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发公司辩称,第一,莱州法院作出的(2021)鲁06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应停止对东苑××沿街房产的拍卖行为。被执行人对于本案处置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没有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的目的在于恶意拖延执行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第二,对于本案涉案财产的过户义务申请执行人做如下说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合作开发的关系,因被执行人欠付涉案房产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并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给付工程款,违约在先,申请执行人无需履行办理过户义务。且对于涉案房产的权属双方达成一致,并同意对涉案房产评估拍卖以偿还本案债务。第三,莱州法院对于本案涉案房产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涉案房产的价值,选取评估机构等法律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综上,莱州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依法驳回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请求,并对本案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莱州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沿街房虽登记在建发公司名下,但建发公司与复议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沿街房所有权归复议申请人,诉讼及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沿街房归复议申请人所有亦无异议,且复议申请人已对沿街房占有并对部分沿街房对外租赁。因此,莱州法院拍卖涉案沿街房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莱州法院异议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莱州市程**前坊北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张玉涛
审判员  门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