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建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3385号
原告:**涛,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树,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77705Y。
法定代表人:杜德萍,董事长。
原告**涛与被告山东建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涛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