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特52号
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德萍。
受委托人:张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强,男,系被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66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仲裁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18日作出裁决书,历时六十二日,申请人未收到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延期审理书面通知,仲裁裁决超过法定审限;本案不符合一裁终局的适用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案件是劳动仲裁给处理的,我只是提交仲裁申请后等通知,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666号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山东建发有限公司支付***下列各项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8646.38元(2700元/月一21.75天)×97天)-3395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74.67元(80390元一12个月×8个月)×(1-20%);3、住院期间护理费480元(80元×6天)。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仲裁员签名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文书格式问题,不是仲裁程序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申请人在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权利,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工伤待遇是双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仲裁委员会将本案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