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376号
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住三门县珠岙镇岭口村。
经营者:顾献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保罗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蒋海鸥。
被告:郑米县,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住三门县v>
被告:颜兴恋,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住三门县v>
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与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县、颜兴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县、颜兴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以与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县、颜兴恋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三门县恒通交通设施厂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俞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