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22执163号
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22民初43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1022执16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