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516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新型建材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1RQXD。

法定代表人:韩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道26号保罗大酒店4A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37799136H。

法定代表人:蒋海鸥,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57624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5762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