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376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新型建材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1RQXD。
法定代表人:韩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道26号保罗大酒店4A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37799136H。
法定代表人:蒋海鸥,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5762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