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415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新型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1RQXD。
法定代表人:韩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道26号保罗大酒店4A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37799136H。
法定代表人:蒋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闫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