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795号
原告:庄国栋,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珩(受庄国栋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保罗大酒店4A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37799136H。
法定代表人:蒋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栋与被告台州大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国栋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庄国栋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国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庄国栋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