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佳隆运输筑路有限公司

邢某某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00159号
申请人邢某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遥县佳隆运输筑路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翔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遥县佳隆运输筑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立新
审判员  郝隆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畅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