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经济开发区北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006655051。
法定代表人:吴雪君。
被执行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809521X0。
法定代表人:朱开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车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辽A×××××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书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