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特82号 申请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一号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23)2871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有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在2022年度50余天请假未出勤,申请人对此未扣发工资依据***的考勤可以看出,2022年1月22、23、26、27、28、29号6天***未出勤;2月份7、8、9、10、14、15、21、22、23、24、25号,11天***未出勤;2022年6月23、24号2天***未出勤;8月5、6、7号,3天***未出勤;10月份整月***未出勤,其请假提前离岗外地工作。2022年度53天正常工作日的情况下请假未出勤,结合***的工资表可知,在上述未出勤的月份内,申请人并未针对未出勤事宜扣发其相应工资,个月份工资均足额发放。二、依据法律规定,请事假未扣工资的情况下可折抵年休假,那对于无故未出勤也未扣发工资的更应折抵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在2022年度53天未出勤,虽其未向公司提供书面的事假条,但公司依旧准许其请假,并在相应月份未扣发其工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请事假未扣工资的情况下可折抵年休假,那么对于无假条请假未出勤也未扣工资的情况下更应适用折抵年休假。因此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享有2022年的年休假。 ***辩称,我方已经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25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23]28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2年度15天年休假工资差额3473.41元。二、对***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沈劳人仲字[2023]2871号仲裁裁决已经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沈劳人仲字[2023]28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