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81民初845号
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解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95元,减半收取466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高先
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
人民陪审员  孙燕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郭慧龙
书 记 员  张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