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执1143号
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沈仲字第1920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执行款1635887.73元及利息;
二、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逾期不履行,则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执行长 杨 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