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864号
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延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4955217M。
法定代表人:吴解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婷,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文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清丽
书 记 员 李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