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5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