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06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6日,本院根据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为被告。2023年4月2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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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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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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