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正煜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1475号
原告:青岛正煜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建材市场A区4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煜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我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正煜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招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