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初82号
原告: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吕举海,该公司董事。
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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