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世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世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成路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8043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162-7。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