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玺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异12号
申请人(第三人):青岛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742974。
法定代表人:黄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柯南,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流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6371C。
法定代表人:周仁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916277。
法定代表人:孙岐胜,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纪颖颖,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亭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庙头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青岛玺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0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鲁0214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古庙头社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流亭建筑公司工程款8665306.04元;二、古庙头社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流亭建筑公司,以8665306.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月11日,经流亭建筑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4执423号。
另查明,2021年1月12日,流亭建筑公司与玺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流亭建筑公司将(2019)鲁0214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玺通公司。次日,流亭建筑公司向古庙头社区居委会邮寄将(2019)鲁0214民初10268号判决债权转让给玺通公司的通知。当月19日,流亭建筑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2019)鲁0214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所有债权已转让给玺通公司,同意变更玺通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流亭建筑公司将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玺通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流亭建筑公司书面认可第三人玺通公司取得该债权,并同意变更玺通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第三人玺通公司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青岛玺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0214执4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