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初字第4706号
原告***。
被告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喜于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