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与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与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1281号
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城阳流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招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