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7290号

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小庄村**,信用代码:9130282661251413J。

法定代表人冯良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昌、王陟峰,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福馨苑网店北数**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7元,减半收取54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