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7290号
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小庄村**,信用代码:9130282661251413J。
法定代表人冯良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昌、王陟峰,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福馨苑网店北数**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7元,减半收取54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