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13939号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柞树庄村**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民,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即墨市,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刚,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山**省即墨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文化路**号福馨苑网点**数**户。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经理。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计56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02元,由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
人民陪审员 陈正堂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