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13939号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柞树庄村**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民,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即墨市,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刚,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山**省即墨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文化路**号福馨苑网点**数**户。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经理。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计56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02元,由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

人民陪审员  陈正堂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