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办案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