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8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无权直接向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劳务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安太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