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六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福馨苑网点北数**。组织机构代码:78757371-7。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上诉人青岛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宋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冷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