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6272号
原告: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2099469465B。
法定代表人:车启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4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伟
审判员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