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10320-2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了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