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琴,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车启焕,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9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朝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朝阳公司提交返修照片和与海福得公司相关负责人通话录音,证明2019年1月31日《承诺书》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返修施工。2.朝阳公司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海福得公司要求同意对原设计予以变更,并施工和监理验收。原审未审查关于施工中变更原设计的问题,未鉴定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与变更原设计的关联,在鉴定书和报告书中也未对此作出核查评估,即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作出结论,法院驳回朝阳公司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并裁判,偏离案件事实。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已经认定《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海福得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修复,未产生相关修复费用,原审驳回朝阳公司要求结束《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诉讼请求后,又依据《报告书》判令朝阳公司支付修复费,事实认定和判决相互矛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朝阳公司再审中主张的返修照片和通话录音并非新形成的材料,朝阳公司对于为何未在一、二审中提交未予解释,该材料也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新证据的标准。关于朝阳公司主张的施工变更原设计,未鉴定施工质量问题与变更原设计关联的问题,朝阳公司在2020年6月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鉴定请求与本案《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目的一致,朝阳公司未提交过相关证据,亦未提出过相关鉴定事项,朝阳公司主张的该项事由并非新证据。本案中,涉案工程经司法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并评估了修复费用,一、二审依据司法鉴定和评估结论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朝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慧芹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李金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俊峰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