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574号
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FE2WHOY。
经营者:刘云岫,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40L。
法定代表人:刘正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92304.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37010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2304.72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