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994694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40L。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