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804省道南东外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636865。
法定代表人:李书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奎,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124036。
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