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58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东路60号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6368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