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737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道郑州路3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636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83MF0267754J。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13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案款60800元,转执行费800元,申请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平度市***道东七里河子村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2023)鲁0283民初139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283民初139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